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

Re: [經驗] 台南兇宅

作者midas82539 (喵)
看板marvel
標題Re: [經驗] 台南兇宅
時間Tue May  5 23:24:22 2015

根據都市奇聞的慣例,一定要有一個爆點,毛毛感才會完整
那麼就畫龍點睛地考證一下本故事之真偽吧:
※ 引述《michelle831 (事情做不完)》之銘言:
:   我和男友長期在外租屋,大約在前年(102年10月左右)搬進了台南永康一間房子。
: 該地段算是高級住宅區,兩兩相對的房子形成一個小社區,我們所承租的是社區中最後
: 一間,社區內其他房子都是個別戶,只有我們住的那間房東把房子內部五層樓分租給不
: 同的家庭居住。一樓前面是房東和他太太住,一樓後半部分租給一對20出頭歲小情侶,
: 二樓分組給3人的小家庭,三樓分租給一對小夫妻和剛出生的孩子,四樓的地坪最大由我
: 們租下,五樓前面租給一個年輕小夥子,五樓後半間是房東家的佛廳,頂樓則是曬衣間
: ,住戶都是由房子左側加裝的一個鐵樓梯進出,所以平常也不會和一樓前側的房東打照

102.10 承租入住 台南市永康區
承租概況:  1樓後半情侶、2樓夫妻3人、3樓夫妻3人、4樓情侶2人、5樓1人







:   大約在103年8-9月左右,因為房子水電問題,所以再次去電找房東,
: 但電話都是直接轉語音信箱,我們想說大概又出國了吧! 就在幾天後的夜晚,
: 三樓的爸爸上來敲了我們的房門,問我們知不知道房子現在什麼狀況,
: 我們說不知道阿就住得好好的,結果三樓爸爸說,房東住的一樓門前被法院貼了封條
: ,說是欠三個月房貸沒有繳了,而且台電也有來電費單說最晚十月底要停電,
: 這樣下去怎麼得了,大家都狂撥房東電話,最後三樓爸爸傳手機簡訊給房東請他要來
: 收房租,果不其然過二天房東出現了,住戶們一起圍住他要他給個交待,

103.9月初 房屋被法院查封,與房東質問房屋問題,最後共同分攤電費

:   之後的一二星期就一樣白天上班,下班就四處看新房子。
: 二樓的夫妻因為有找到房子,所以很快就搬走了。記得在九月初左右,
: 上下樓梯似乎有聞到一股酸味,我跟男友講,他說大概是二樓搬走的垃圾沒清發臭了,
: 防東神秘消失之後過了二個星期,我們想說關心一下其他房客找到房子沒,便上去敲了
: 三樓老爸的門,想不到人去樓空了,這個有正義感的爸爸要搬走也不通知一下,事發之
: 後,我們大概懂了他們先行搬走原因......
103. 9月中   疑似屍臭,2樓先搬、3樓發現後搬
     9月底   發現房東死亡多日約14天

那麼相關線索差不多齊了,接下來是考證部分。
法院扣押查封後,接下來就是該區地方法院以強制執行法81條準備法拍程序


所以最快的查證方法就是直接去司法院法拍公告網站來追,由於是台南永康
那麼管轄法院就是台南地方法院:
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db/alx.asp

然後從台南永康的資料下手,因為凶宅的八卦都傳很快,所以實務債權人脫手並不易
我們就先假設這個房子還沒被賣掉好了。這時我們就可以看一般程序公告

1.一般程序:也就是拍賣喊三次看最高價得標,第一次沒人喊就會打八折
            兩次八折還沒人買就會變成應買3個月,不過所有案例都沒有符合本案例
            那麼就會有兩種可能(A)已拍賣定案  (B)流標改應買3月

2.應買3月同樣沒有符合本故事的案例,所以應該是被買走了,剩下問題就是是否今年被買
  這個問題只能一年一年在拍定價格慢慢翻成交價。所以我們就來找應買價格部分


然後這個案例吸引了我注意:

http://tinyurl.com/pe74kau


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
發文字號:南院崑103司執更如字第3號
主旨:公告以現場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3年度司執更字第3號拍賣
      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王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
      有關事項。

(下遊戲規則說明略)

103年度司執更字第3號 財產所有人:王卉
使用情形:
103年9月4日查封時,據債權人代理人稱:查封建物之使用情形不明;嗣據債權人代理人
103年9月12日、10月8日具狀稱:查封建物出租他人,無法查知該建物有無海砂屋、
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火災受損、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;

另據警局查報:查封建物經分割出租,其中1樓101室、2樓202室、3樓A室、4樓
現出租中,租期分別自
101 103年7月15日起至104年1月15日止、
202 102年12月10日起至103年12月10日止
3A  102年12月1日起至103年12月1日止
4樓 102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1日止  (符合)

租金為4500元、5000元、5000元、11000元,押金分別為8000元、10000元、10000元、
20000元;另據前案鑑定報告記載:編號1建物有部分增建坐落非本件拍賣土地上,
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並特別注意。因上開租賃契約均於查封後租期屆滿,
故拍定後按現況點交

五、拍賣之建物,其中有1樓至4樓後方及5樓等增建部份,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,
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,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,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,與本
院權責無關。

就房屋物件來說,幾乎可以確定是這間了。

是否為點交則是分辨債務人是否尚存之依據,這個案子順利的話應該在102就可以賣出了
但是拖到了103年還要再重跑喊三次變成應買,應買的話是要問債權人跟債務人意見的
所以不見得會是點交,然而這個案例卻是得點交,那麼比較有可能的就是債務人失蹤或
死亡,而由債權人(EX:銀行)申請拍賣了。

最後證明是否死亡的消息則是這個:
http://unluckyhouse.com/archive/index.php/t-6128.html

所以這故事,是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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